文化不長

文化不長    自由電子報   2013-10-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5/today-o8.htm

◎ 廖凰玎

十七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討論「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文化部長龍應台出席備詢。經媒體披露,龍部長備詢時表示,此次文資法修正,最重要的一項是有關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其權責是否應交由地方政府,「為落實地方自治,建議交由地方指定」。此說法與觀點,實在是值得討論,至少有兩個層面問題存在。

在地方自治之下,有太多地方政府根本不願去指定文化資產,例如苗栗、基隆等地,這時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否則像「樂生」,怎會有地方願意保存?另一問題是,將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權責交由地方政府,那文化部對於國家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到底是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樂生」案例指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互踢皮球,消極不作為,才產生文化資產無法獲得保存。這時,並非不夠尊重地方自治,反應省思,類似「樂生」案例,於地方拒絕指定時,法律應明文規定中央一定要有介入代行指定的空間,而且是應作為的規定,才能解決問題。應思考如何用法令解決中央和地方皆不作為的機制。試問主張「國定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交由地方指定」的觀點,能否解決「樂生」所產生的問題?且原是個案,如用修法,則成為一制度性問題,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造成文化資產保存制度上更大的困境與災難。

民國八十六年文資法修法時,就已將文資權下放給地方,地方已經具有文資指定權,依現行法,有中央、直轄市、縣市等文化資產的指定與維護主管機關。那要將「國定」文資權下放給地方是何指?試問文化資產在國家的定位與價值是什麼?文化部的修法觀點,不但漠視與地方開發、建設、工程發生衝突性的文化資產的命運,對於拒絕指定以及陷於維護管理與經費編列困境的文資,睜眼說瞎話,逃避對文化資產保存責任。基於文化資產表徵國家歷史價值,應是文化部最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在地方拒絕指定時,更是關鍵。將「落實地方自治」挪用為逃脫卸責的說詞,不但是陷阱,更損及地方自治的精神與意義。

(作者為執業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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