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主體是民不是官
自由電子報 2001305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3/today-o2.htm
◎ 廖凰玎
文化部長於五二○文化部成立週年,特別對外提及「盤點文化基本法、比如說博物法,還有電影法、公視法等全部都已經上道,這是一個中央部會最重要、最該做的事情」,似乎盤點文化法規是文化部成立週年的代表作,亦可以做為日前被指責文化部施政滿意度低的另種回應。
然而,該被細究的是,這些文化法規的盤點與修法過程在文化部是如何地被運作?是不是仍屬專家菁英式的運作過程?或是特別執行某特定人的價值與觀點和需求?而關於如何廣納各界聲音或是相關團體的意見,以及公開性討論的要求,只要在相關條文內容都已成形之下,再從北中南各舉辦三場公聽會或草案討論會,形式上有公開的樣子,也就可以。又如果,只是關起門來,由幾個專家學者不斷地腦力激盪與玩文字遊戲,好不容易有一些些條文內容,然後再問問是否符合期待,不符合,那就只好玩起揣摩上意與期待的遊戲和循環,經由不斷多層次的專家意見代理與所謂官僚文化技術的層層分工之下,結果,我們要問的是那些法規條文的文字內容,到底是表徵何意義?是誰的文化基本法?誰的文化法規?
如果文化基本法、博物法、電影法、公視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無關於民眾的生活,那麼閉門式的修法,或許不需要被檢視,也不值得一提。但是,在這些文化法規修法過程中,進行意見與聲音的交流與匯聚,引發大眾的討論參與和關注,並從其過程中形塑出在地性的文化議題的認識,與解決在地性的文化問題,這些來自土地聲音的條文內容,才能得到認同。
台灣文化法規的修法工程,全民的參與和討論絕對是重要的要素,因為文化關涉每個人的生活、環境、精神與生命,專家菁英式與官僚文化技術的立法,應該被揚棄,多元的聲音應該有被聽見和發表的機會,這是文化法規唯一最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根據。
(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