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草案 看不到價值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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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

文化基本法草案 看不到價值建立

廖凰玎 執業律師 2014-01-18 08:55

    觀察文化部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定位與操作,就像「國王穿新衣」,自我感覺良好,但顯然是沒穿衣服。不但錯置基本法的定位,挪為中央文化部專用的執行法,甚且是反動文化多元發展價值,漠視人民文化主體性與權利,朝向集權和基金組織結構化。我們看不見文化價值的建立,只看見一部「無文化不基本」的草案。迫使民間團體不得不展現公民社會力量,舉辦「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論壇。以下扼要歸結該草案可能問題: 

1)、根本不基本。反降格為文化行政法,且多是中央文化部執行法。基本法應針對國家文化施政與政策作方針與原則的定位,才能補充並解釋憲法不足,作為文化行政綱領,統整下位階文化法規,成為文化永續發展政策指引。草案近半數比例,例如第四、七、八、十、十一等條文全是行政執行事項。

2)、朝中心集中化的反動思想。草案第六、九條,特別立法要求地方政府「應」推動執行全國性文化事務,及各部會關於文化預算資源,應由文化部整合納入會報,各部會應配合辦理。法條背後藏著違反文化多元、分層自主發展思想、地方制度法所建制地方文化化的精神。在文化部已擁佔全國文化事權下,有何理由要再用基本法分別從兩面向更集權?

3)、漠視人民文化主體與文化權利發展。國家所應關注的如何落實人民文化主體性,保障人民都可平等接近與享用文化,並營造友善文化發展環境。但草案卻只在意如何擁有文化集權與行政本位的事項。對於各族群如客家、原民、新住民,或弱勢族群等,相關文化價值平等與文化認同等關鍵性部分,以及語言權等都缺乏。

4)、虛應且浪費基本法的意義。把現行文化事務,直接套為草案內容,例如草案第三、四、七條等,和現行文創法、文藝獎助條例等規定重複。造成跟現行文化法規沒兩樣,喪失基本法作文化行政法總綱的上位屬性和功能。

5)、第十二條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而用途與對象,原屬文化部權責事項內,那麼要另於原所預算編列外,另增基金形式,就應該受檢視可能產生相關如規避立院監督問題。

若基本法有存在的價值,那是為了解決長期以來法規間的紊亂與矛盾衝突,以及可以更展現出文化價值與精神,解決臺灣社會中文化發展所遇到的困境。但目前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實在是不符法律基本法要求,也違背人民作為文化主體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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