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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蘋果日報
廖凰玎/執業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監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我多年蹲點,同時以律師、專家、法案研擬等身分進入文化政策、行政與法律的實戰田野裡頭,研究文化治理思維轉變。我聽到轉向以文化優先的呼籲,也看到曙光。並發現,文化優先價值的文化法的可能性,其核心關鍵,需要的是在這塊土地上更多人的關注和投入於正在形成、或是修法的相關文化法,例如「文化基本法」草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修正案、藝文採購作業辦法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子法等。
文化法令的適用者、或是稱之為利害關係人,例如文化藝術界者,或是關乎日常生活之文化法的我們,如果缺席了,那麼這樣的法令是否能夠貼近需求、或者可解決問題?又如何可說不是騰空式的法令制定?脫離實質和內容?被質疑是為誰制定?
爬梳文化法,可發現治理思維和文化法規變遷之間的連動關係,以及治理文化和文化治理的差異。戒嚴時《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出版法》等對新聞出版品內容管制。以嚴懲性的法律,對文化進行治理,「法律」是治理者「合法」外衣,讓不法也師出有名,正當化威權壓迫。《社會教育法》則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提供教化根據,從思想、文化進行規訓和改造人民。軟硬兼施的治理文化。
到2010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則呈現治理思維呼應文化經濟化浪潮。然最突顯經濟開發和文化價值間之對立衝突,以台北市政府近年對文化資產審議和指定的治理思維,即具體而微地呈現出對於文化保存的不耐煩。
然時代轉動下,人民作為文化主體和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於各領域開始翻轉解構治理思維。對文化價值的覺醒和實踐,不斷被論述闡揚,例如全國文化會議,或「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條立法精神所揭示的「…建立多元文化國家、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推動文化自主治理、培育文化人才、提升公民文化參與..」、及第2條「人民為文化及文化權利之主體。文化之主體性應予確立、個人與集體之文化權利應予以保障、文化表現之多樣性應予促進…」為文化治理的基本價值與原則。
從法位階論,《文化基本法》乃承續《憲法》對於文化藝術保障的規範,是整體文化法規上位法,串聯其他相關法律。處於下位階的各文化法,例如《文資法》、《文獎條例》、《文創法》等須隨著調整,落實第1條、第2條條文規範。此外,橫向的法規範,後續也會逐步跟著被檢視、盤整與基本法相容性。以下是大概的圖示:(編按:請見下圖)
文化治理的思維,是從文化價值出發,讓這價值漫溢到所治理的各領域,換言之,文化是被同時考量、甚至是優先考量,特別是遇到其他相關價值之衝突時。文化不再是配角、副菜,而是文化價值優先的時代。
然在參與研擬修正文化法過程經歷中,理念碰撞現實,抗衡之間,我甚至可真實體驗感受到昔日威權的勢力,會藉由各種方式和樣態出現,似乎在印證權利是需要爭取才能獲得,從來不是禮物。
「文化基本法」草案,2017/05版本圖示(「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策略規劃案」研究團隊製作)